河府〔2016〕79号
市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抢抓“深莞惠”模具产业转移机遇,打造模具产业集群,推动市高新区发展增速提质,加大对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模具龙头骨干企业的扶持力度,现就扶持市高新区模具产业发展制定如下补充措施。
一、企业投产后4年内,年度应计税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达2亿元以上(含2亿元)至3亿元,地方财政于次年第一季度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奖补;年度应计税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达3亿元以上(含3亿元)至4亿元,地方财政于次年第一季度一次性给予2500万元奖补;年度应计税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达4亿元以上(含4亿元)至5亿元,地方财政于次年第一季度一次性给予4000万元奖补;年度应计税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达5亿元以上(含5亿元),地方财政于次年第一季度一次性给予5500万元奖补。年度应计税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以市级税务机关核实的具体企业数据为准。
二、本措施在企业投产后4年内有效,只奖补一次。企业可在投产后4年内,按年度应计税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最高数额的当年申请奖补。
三、上述奖励资金由项目属地财政负责。
四、本措施与《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河源市高新区模具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河府〔2016〕59号)一并实施。
特此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3日